《道德经》第七十四章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道德经》第七十四章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详细解读《道德经》74
严刑峻法
〈原文〉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
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
〈注释〉
畏:怕。
奈何:怎么,为何。
惧:恐吓。
奇(qí):罕见的;特殊的。
司杀者:专管杀人的行刑官。
斫(zhuó):用刀斧砍。
〈译文〉
如果百姓不怕死,为何还要用死来吓唬他们呢?
如果使百姓总是怕死,对于那些还是冒犯死罪的人,我们就把他抓来杀掉,谁还敢再冒犯死罪呢?
总有专门的行刑官主管杀人。代替行刑官主管杀人,犹如代替高明的木匠去砍木头。代替高明的木匠砍木头的人,很少有不伤到自已手的。
〈解读〉
本章主要是从司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这一角度阐述修心为道的意义。
统治者无道,依靠严刑峻法治理国家,则国家遭祸。
统治者修心为道,以道治国,辅以法治,则天下太平。
对统治者的德行要求,就是统治者修心为道的必要性,也是天下众人修心为道的意义。
修心为道,就是尊道贵德,破除自我,达到无我,做到无为,无为而无不为。这是事关生命存在的意义及人生价值的人生根本。要想拥有真正的人生,明明白白的活一生,就必须关注和重视人生根本。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不明道的统治者,自我膨胀,私心私欲,欲壑难填,荒淫无度,视百姓为鱼肉,巧取豪夺民脂民膏。他们治理国家是依靠严刑峻法欺压百姓。民不畏死,死有何惧?民不畏威,则大威至。历史事实证明,在统治者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下,百姓无法生活,必是官逼民反。统治者无道,自我有为,依靠严刑峻法治理国家,必然是不能长久,国家遭祸。
“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如果统治者有道,以道治国,无我无为,平等,公正,包容,慈爱对待百姓,视百姓为父母,就会上下同心,天下太平。和谐的社会里生活的百姓,生活幸福,各得其所,安居乐业,百姓自然会珍惜生活,爱惜生命,畏惧死亡。即使还有及少数的人违法乱纪,依法惩处,天下依然太平。所以,统治者有道,就不会只依靠严刑峻法治国,而是以道治国,辅以法治,实现天下大治。这就是司法在国家治理中应有的地位。
“常有司杀者杀。”如何有力发挥法治的作用?无道的统治者会把司法当作自己营私的工具、自我的特权,胡作妄为,干扰掌控司法。这是司法腐败,发挥不了司法的正当作用。
有道的统治者无我无为,无私心私欲,不会把司法当作自己营私的工具和特权,而是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特征。
“常有司杀者”意思是司法总是以法律为依据,公平公正,为天下公器。而不是以某个人的意志和特权为依据,成为私人工具。
“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代司杀者杀,意思是指无道的统治者自我有为,把司法占为私有,用个人意志和特权替代法律。如此,司法沦为营私工具,不可能有公平公正,司法丧失了威严。而且,司法私有,统治者严刑峻法欺压百姓,官逼民反。民不畏死,死有何惧?最终伤害了百姓,统治者招祸、自伤。
国家如此,单位、家庭亦如此。不明道的人,自我有为,私心私欲,个人英雄主义,大男子主义,一言堂,家长制作风,把个人凌驾于道德、法律规则之上,破坏秩序,必遭祸。
明道的人,无我无为,无为而无不为,平等慈善,公正民主,遵纪守法,维护秩序,必得福。
爱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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