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属于临时工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属于临时工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有这样一类案件,用人单位以临时工的名义将劳动者招聘到用人单位工作,然后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常常以劳动者属于临时工为由,任意辞退劳动者。
那我们不禁要问了,用人单位以临时工的名义招用劳动者,还不签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我们先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对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据此可知,在劳动合同法上,根本就没有临时工这个概念,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不区分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而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区别。
然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就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自第二个月开始,至满一年止,用人单位需要每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所以,如果劳动者再遇到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属于临时工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正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