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三天属于严重违纪的法律依据?
旷工三天属于严重违纪的法律依据?
劳达微信公众号:Laboroot_Group
HR来信:
我公司是一个效益不错的国有企业,员工对自己的工作岗位都非常珍惜,因此多年以来不曾发生员工主动离职的情形。但是最近出现一个员工无故不来上班很久了,公司领导决定以“连续旷工严重违纪”的理由辞退他。但是查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有“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属于严重违纪可辞退”的规定,也查不到“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属于严重违纪可辞退”法律依据,请问这是为什么?我们该如何处理?
劳达咨询公司/劳达律所高级咨询顾问谢严兴回复:
在当前的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属于严重违纪可辞退”这一观念可谓深入人心,已经成为了不折不扣的“习惯法”。但是若要刨根问底寻找其确切的成文法律法规依据,还真没有。
各位读者不要惊讶,对于连续旷工多少天才算严重违纪的规定,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确实未做规定。唯一可查到的相关依据是已被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该法律第十八条曾有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已根据国务院令第 516 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因实施《劳动合同法》而被废止。
由于连续旷工多少天才能按照严重违纪的情节解除劳动合同,目前没有统一规定,所以这个问题需要由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进行确定和弥补。若用人单位已有制订“连续旷工多少日以上属于严重违纪”的规定,即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还应当注意,适用此规定有两个前提,一是用人单位有符合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二是适用时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单位应当提出员工严重违反规章的证据,方可得到支持。
因此在本咨询案中,用人单位有两种解决办法:
1、及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把旷工三天以上的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节,增补到现有的规章制度中去。然后将该生效的规章制度向全体员工公示,同时向该存在旷工行为的员工提出警告,责令其予以纠正。仍然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予以辞退。
2、尽管《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但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因没有制订“连续旷工三日以上属于严重违纪”的规章制度,但有证据能证明劳动者违反考勤纪律,连续旷工达到15日以上或者在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据此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然能被司法机关认可。
从健全单位规章制度、便于长期管理的角度来看,采取第一种方法无疑是一劳永逸的做法。不仅可以弥补现有规章制度的缺陷,而且在今后再出现类似情况时,还可以掌握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本咨询案暴露出来的问题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用人单位拥有一部体系的、完备的规章制度是很重要的。
谢严兴简介
· 中国第一家专注雇主方服务的劳动法与员工关系解决方案提供商、2014-2015大中华区最佳劳动法咨询与服务机构——劳达管理咨询公司/劳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咨询顾问、高级合伙人、人力资源管理师
· 为TCL、LG中国、亨氏福达、嘉士伯啤酒、南方航空等数十个高新技术及劳动密集型企业担任首席员工关系法律顾问,在劳动法与人力资源领域有十五年以上的咨询管理经验,专注于劳动法律关系、工伤和职业病、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等领域的研究与咨询
· 擅长劳动用工风险的有效预防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精准应对,擅于把劳动法律法规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机整合,通晓企业劳动争议防范机制的构建和劳动用工管理体系的修正完善
· 经常在客户办公现场和培训现场为客户、学员即时起草、审查、修改相关制度、现场解答客户、学员的疑难问题,足迹遍及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江西、福建等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