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哪个部门立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哪个部门立案)
拒不执行部门判决标准裁定罪无罪量刑自诉拒不执行
一、假义公安拘留务人构罪问题报案的提出一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哪一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的裁判可因再审法律事由被撤销、改判,有学者提出假义务人。假义务人因报案拒执定罪,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其是否依然构成拒执罪,各方对此亦鲜有深入研究。本文以两则案例引入,从犯罪构成理论和司法要件实践视角对此浅析,以期对司法审判刑法活动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案例一,原告李某等五人与被告李某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哪一类罪行,2013年5月20日,某县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词买卖合同无效,李某成返还房屋、宅基地、自留地给原告五人,二审予以维持无罪。判决生效后立案,因条李某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2014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对李某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2015年8月11日,该省高院指令再审本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去哪报案。后法院判决驳回五原告诉求请求。
2017年2月21日,李某定罪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法院一审认定李某成构成拒执罪,鉴于相关民事案件再审后驳回天了五原告的诉请,对李某成定罪免罚。李某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据以执行的依据已经被撤销部门,上诉人李某成没有法定的义务立案去履行”为由,撤销一审判决,拒不执行裁定罪司法解释,宣告李某成无罪。
案例二,原告荆某某司法解释与被告辩护姬管辖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08年9月10日,某县法院判决报案姬某某返还原告5000元拘留,二审改判姬某某返还原告4000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何定义。判决生效后因姬某某拒不执行一类法院生效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释,2014年9月26日,法院以被告人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管辖分工,判决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条,二审予以维持。
2015年12月23日,该省高院就荆某某与姬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再审终审判决,改判驳回荆某某诉讼请求。后姬某某以拒执罪所依据的民事判决被报案撤销,拒执罪失去犯罪自诉事实和法律基础为由,向法院自诉申诉要求改判无罪,法院予以驳回。
二、假义程序务人判决拒执法律裁定构罪之理论去哪词分析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理论界主张拒执司法解释不构罪可分为“四要件说”和“三阶层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多少条。“四要件说”认为,假义务要件人拒执行为判决本身不应纳入刑法审查一类范围。一是缺乏“四要件”之客体,由于“错误的裁判最终确实是错的,从根本上而言也是对被害人的天一种侵害。因此拒执错误裁判的行为缺乏‘真义务’的客观方面。”也就是说,错误的裁判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对当事词人的拘束力,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二是缺乏“四要件”主体解释,对于拒执错误裁判的行为,表面上看,行为人符合拒执罪的主体要求,但是,随着错误裁判的纠正,失去裁定了其合法的前提和理由,也就变成了不合法,如果对行为人抵制错误的裁判以拒执罪定罪处罚,则就完全忽视了刑法对公民权利拒不执行的保障功能。因此,假义务人不构成拒执罪的主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哪个部门立案。
三、司法拘留实践定义罪行视野下刑法法律立案标准的假义务人拒执条罪
人民法院作出量刑的判决具有既定力,假义务人标准有履行的义务。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刑法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均规定了申诉程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拘留多少天,明确申诉“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表明即使错误裁判,在被依法纠正前仍然是国家审判机关分工立案标准的终局性结论,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包括假义务人。审判制度不仅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还有异议程序、第三人撤销程序、执行回转程序等救济条途径保障当事人权利。即使事出有因公安,任何人刑法也不能公然对抗法律。
司法实践是一个规范解释评价的过程,不能因为假义务人值得同情和容忍就词突破现有法条规定,混淆刑法理论和刑法规范之间的司法解释关系。笔者判决认为,可从三方面考量:一是假义务人拒执的犯罪情节;二是拒执案件的程序阶段;三是据以执行的司法解释前案罪行被撤销的具体原因。通过对定义具体个案精准分析,妥善处理。
第一,从犯罪哪一形体来说,拒执罪属于情节犯,拒执行为情节严重,即可构成犯罪。原则上,只要行为人的拒执行为符合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构罪标准,即应定罪。第二,如果拒执案尚未生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标准,因前案执行依据去哪被撤销,当事人已没有履行裁判的法定义务,应果断对其宣告无罪,保障当事人权利。第三,如果拒执案已经生效,审判拒不执行机关应当充分考量原裁判被撤销的原因,对具体情况作个案处理。比如,如果前案是因虚假诉讼管辖被撤销,原裁判对行为人来说,完全是“无妄之灾”,或分工者原裁判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应当及时纠正拘留,通过再审改判当事人无罪。当然,司法实践的情况往往复杂多变公诉,法官面对一个个真实案件时,不能定罪简单地以“无罪论”或“有罪论”来解决问题,应秉承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情形,综合考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程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自诉还是公诉,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自诉人民法院)
来源分工公安公诉: 人民法院罪行报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