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三种人
民法典的三种人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就民事行为能力而言将自然人划分为三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精神障碍者)。这类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通常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8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精神障碍等原因限制能力的成年人。他们的民事行为有效,但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18岁及以上的成年人;16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这类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行为,法律效力完全。

可以总结总结成如下图表:

在中国历史上有好几个8岁以下就继位的皇帝:比如6岁继位的清顺治帝(爱新觉罗·福临)、2岁继位清宣统帝(爱新觉罗·溥仪)等,按照《民法典》的分类,他们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他们年幼时一般都有辅国大臣来代理执行国政,好像很符合民法典的法定代理人的角色。
参考资料:
《民法典》第18~23条。